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我校学生课外素质教育活动深入开展,增强学生的创新精神、科研能力、实践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全面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课外素质教育活动是指利用学生业余时间组织开展的以全面提高学生的基本素质为根本目的,以尊重学生主体和主动精神、注重开发学生的智慧潜能、注重学生个性发展为根本特征的教育活动。
第三条学生课外素质教育活动的开展应具有全体性、全面性、基础性、代表性和发展性,面向全体学生,要求德、智、体等各方面并重,要求全面培养学生的生理素质、心理素质和文化素质,重视培养学生自我发展的能力,具有示范、带动和促进作用。
第四条学生课外素质教育活动采取专人负责,立项管理。
第五条学校鼓励项目组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强对外服务与合作。
第二章 项目申请
第六条学校每年3月份开始组织申报和评审,项目实施期限为一年。
第七条项目申请人每人每年只能申报一个项目。
第八条项目选题要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为目标,围绕学生课外素质教育活动的开展,积极探索学生课外素质教育的发展模式和途径,研究目标清晰,项目活动可行,项目组成员搭配合理,活动成果具有现实意义。
第三章 项目评审及立项
第九条学校的素质教育活动每年立项一次,在每年的3月份由各单位自行组织和开展项目申报和评审工作。课题实行备案制,经项目申请人所在单位评审后上报教务处备案,教务处根据各单位学生人数确定基础经费,根据各单位每年申报的项目情况对重点项目给予资助。
第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该类项目。
1.由于个人原因造成上年度项目未完成的;
2.不符合项目申请条件的;
3.未严格按申请书的要求填写,内容不真实、不准确、不规范的;
4.缺乏立项依据的;
5.不具备项目实施能力的。
第四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十一条项目采取过程跟踪、中期检查、结束验收等办法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教务处代表学校对全校学生课外素质教育活动申请项目进行中期检查。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负责对项目进行指导、组织实施及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项目实施过程中,鼓励项目组对研究工作进行创新。涉及终止计划实施或延长活动时间等变动情况,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报告,经所在单位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五章 经费使用及管理
第十四条项目经费由教务处统一进行管理,并监督使用。
第十五条项目各项费用的报销与支出,严格执行财务管理规定进行借款、审核、报销。
第十六条项目经费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项目开展所须的资料费、材料费和打印费以及参赛费、交通费和购买奖品等相关费用。
第十七条学生课外素质教育活动项目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章 项目验收
第十八条项目结束时,由各单位组织验收,报教务处备案。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