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科技大学学分制管理办法
黑科大办字〔2017〕32号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更好的适应经济社会和高等教育发展的新形势,促进学生自主发展,加强学生创新创业能力培养,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分制由学时学分和学分绩点两个部分组成,以选课制为基础,并按照学分进行教学安排和学籍管理的一种教学管理制度。
第三条 学分制以学分数作为衡量和计算学生学习量的指标,以学分绩点作为评价学生学习质的指标。课程的学分绩点是衡量课程学习质与量的指标,平均学分绩点是反映学生在校期间某一阶段学习的质量,可作为学生在专业(班级)中排名、对学生进行各种奖励和推荐选拔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实施学分制旨在发挥学生的学习主动性与积极性,增加学生在学习上的自主权,实现因材施教,促进学生个性发展。
第五条 根据我校的实际,采用学年学分制。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学生。
二、课程分类
第七条 课程是指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理论课程和实践教学环节,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所有课程均按百分制考核。
第八条 必修课程是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学生必须全部修读的课程;选修课程是学生在教师指导下或自主选择修读的课程,包括公共选修课程和专业选修课程。
三、选读课程
第九条 学生每学年第一学期按学校要求及时足额交纳学费后获得本学年的选择修读课程(简称选课)资格。
第十条 学生以人才培养方案为依据进行选课,每学期在学业导师的指导下,结合自己的具体情况进行选课。
第十一条 依据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参加社会实践和校企协同培养的学生,可根据《黑龙江科技大学课程置换管理办法》用企业课程置换人才培养方案中的相关课程。
第十二条 每学期选课时间为第七教学周(新生第一学期的课程由教务处按照人才培养方案进行统一安排),按教务处通知要求,各专业安排学业导师指导学生进行下一学期的选课工作。
四、修读与考核
第十三条 学生选定课程后应按学校规定认真修读。
第十四条 确因身体原因学生无法到课堂上课或完成实践教学任务,可以申请自修部分理论课程或实践课程,学生须取得所在学院及开课单位同意,经教务处批准,可以自修或课程置换。
第十五条 自学能力较强的学生,可对下学期以课堂教学为主的课程提出自修申请,经开课单位审查、教务处批准后可以自修,但须完成该课程的作业和实验等实践环节,并按时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方可获得成绩。
第十六条 学生修读完课程后,均要按时参加课程的考核,凡学生的必修课程和专业选修课程期末考核不及格者,均可参加下学期开学初组织的补考,补考通过后,成绩按60分记载。
第十七条 对补考后仍不及格的必修课程和专业选修课程,学生可在下一学年重修,并参加该课程的期末考核,期末考核不及格者可参加下学期开学初组织的补考。
第十八条 学生因病、事等原因须申请缓考的,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直系亲属病危或病故、参加校级以上大型活动、研究生复试、就业单位面试或到就业单位的必要实习等确实不能到考场参加考核的学生,由学生提供证明并提出缓考申请,经学生所在学院教学院长签字,教务处批准,可直接参加补考,补考通过后,按实际成绩记载。
第十九条 学生无故不参加考核者视为旷考,旷考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重修的学生必须向本学院提出重修申请并被批准同意,同时经教务处批准同意并备案后,由开课单位安排有关重修事宜。
第二十一条 体育课为必修课,体育课的成绩要以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考勤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学生因身体原因不能上体育课的,经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教务处审批后,可改修保健课。
第二十二条 学生要按时参加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教学环节的学习和学校组织的活动,并实行考勤。学生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不允许参加期末考试和补考,本课程成绩按“0”分记载。学生可参加下一学年该门课程重修。
五、学时与学分
第二十三条 学分计算
1.理论课学时与学分的对应关系按人才培养方案指导意见执行,学分最少计量到0.5学分。
2.独立开设的实践、实训课程每周计1学分。
3.入学教育1周计1学分,军事训练与军事理论课合计3学分。
4.学生开展创新实验每项计0.5学分、发表论文每篇计1学分、获得专利每项计1学分、自主创业成功计4学分,素质教育或创新创业活动获得省级以上奖励、表彰,每项计1学分,累积学分计入到学生总学分之中,可以置换公共选修课学分或至多2门专业选修课的学分,成绩按80分记载。
5.对于自主创业成功置换专业选修课程事宜,由教务处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认定。
第二十四条 所有课程修读结束,课程考核60分及以上者即可获得该课程的规定学分,成绩与学分同时计入学生成绩档案。
六、绩 点
第二十五条 平均学分绩点计算方法:
即:平均学分绩点=∑学分绩点/∑课程学分
1.课程的学分绩点由所获课程的学分数与绩点数的乘积构成,即:学分绩点=课程学分数×课程绩点数。
2.平均学分绩点等于所有必修及选定课程的学分绩点之和除以所有必修及选定课程的学分之和。
第二十六条 课程成绩与绩点数的对应关系
考核成绩 |
60以下 |
60 |
70 |
80 |
90 |
100 |
绩点数 |
0 |
1.0 |
2.0 |
3.0 |
4.0 |
5.0 |
备注:从60分起,考核成绩每增加1分,绩点增加0.1 |
七、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